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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办学章程
序言
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具有独立招生、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颁发国家中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信誉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思想,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着力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多次在就业、资助等方面受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好评。近年来,学校面向就业、面向市场、面向社会优化专业设置、加强师资建设、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提高管理能力,形成了医学技术类、教育类、数字媒体等特色较为鲜明的专业群,毕业生得到用人单位的积极评价。
学校与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等多所高职院校签署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共享医学综合实训中心、学前教育实训中心、汽车机电实训中心、数字媒体实训中心、DIY创意实验室等职业教育资源,秉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职业教育核心要义,建成了较为畅通的中高职衔接职业教育“立交桥”,也正在为自治区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中等职业人才做出不懈努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完善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长效机制。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 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隶属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制及办学规模:学制三年,学校占地23124平方米,3个教学班,36名学生。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依法治校、信誉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
第六条 办学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校园文化与特色:融合职业技能培养,营造创新实践氛围,促进人才全面发展。
学生发展目标:技能熟练、素质全面、适应岗位、创新思维、终身学习。
教师发展目标:致力于成为行业知识精通、教学技能卓越、引导学生实践创新、持续自我提升的双师型教育者。
第八条 学校一训三风
校 训:修身、博学、务实、创新
校 风:勤奋严谨、崇尚实践、崇尚技能
教 风:厚德尚能、爱生善教、严谨治学、启智育人
学 风:勤学好问、实践创新、尊师重道、学以致用
第九条 学校标识
校徽: 校旗:
第十条 校庆日:8月9日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
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依托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党总支,在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一、学校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任期3年。
三、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四、党组织参与学校决策,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督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总支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总支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学校党总支与理事会、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总支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总支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七、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代表学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党组织和教代会的地位和职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监督。
(二)坚持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引领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新课标,领导学校课程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和教科研能力,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五)深入挖掘、充分利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和改进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根据实际需要,搞好硬件建设。建设节约型学校,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推进学校的信息化建设。
(六)切实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七)配合党总支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学校设副校长1名,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事项须参会代表达到三分之二,代表总数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相关法律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制度;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方案、校内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方案、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工作方案、制度或措施等,并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校领导述职报告;
(四)监督学校管理,提出建设性、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机构
为加强学校管理,学校设立教务处、学工处、思想政治工作部、团委、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教务工作,通过校长办公会和学校行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部致力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要负责组织全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指导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建设,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及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保障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和创新性。
学工处主要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管理、心理健康辅导、奖惩制度实施、贫困生资助、就业指导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及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校园稳定和谐。
团委主要负责在校青年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团组织建设,开展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举办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参与学生会指导,反映学生意见和需求,协同推进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学费收缴、报销结算、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制度建设等,确保学校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和服务师生。
后勤服务中心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合理理财,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建设和校园的绿化美化以及校园安全工作。负责学校校舍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消防设备安全管理、校园网络管理、学校安全检查、疫情防控处置等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由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通过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建立和规范议事制度,完善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等工作。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在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二)学校行政办公会。由校长或副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及副职以上人员参加,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学校行政办公会为二级决策机构,校长在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三)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或副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包括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校务委员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保证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五)社区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相关领导共同组成,对学校办学过程进行监督、评议。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十八条 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建立受理和处理规则。团支部、教务处、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教师申诉和调解;成立由党支部为责任单位,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和调解;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办事公开。按照《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校务公开制度》以及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二十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突发传染病预防和防控管理,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通过召开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学校重点工作,落实“三全育人”机制,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工作途径和方式,落实德育实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德育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班风。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德育工作原则和方法,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以正面教育、启发引导、表扬鼓励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循循善诱,寓教于乐。充分发挥广播、画廊、墙报等校园文化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重视学生德育实践的过程和期末评价,开展多元评价,让老师、同学、家长和社会人员参与评价,把学生品行表现列为学生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通过评价考核树立先进集体和个人榜样,发挥德育评价的教育、激励、导向功能。
第二十七条 建立班主任例会训研机制,开展德育主题研修与微课程研发活动,开展案例学习、研讨活动,引导老师撰写教育叙事,促进班主任队伍的专业化成长,积极探索有效德育的规律、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班级量化管理,从班级常规管理、班级荣誉、公物管理、综合实践活动、学生视力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考核。班级管理细则面向所有班级,以量化的方式对各班学期工作进行评定,以推动各班学期工作不断完善,为评选优秀班集体提供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家校联动,积极对接家长,引导家长开展好家庭教育活动,发挥家庭的育人优势,提高学校与家庭德育的合力。
第三十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艺工作,认真落实两课、两操,确保学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积极开展文艺、科技、美育、健康教育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劳动教育。依据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持续开展日常生活劳动,自我管理生活,提高学生劳动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校内外公益服务性劳动,做好校园环境秩序维护,运用专业技能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相关公益服务,培育社会公德,厚植爱国爱民的情怀;依托实习实训,参与真实的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劳动自豪感,提升创意物化能力,培育不断探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国防教育。每年组织相关年级的学生参加军训或军事知识教育活动,以此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
第五章 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四条 课程与教育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标准》《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职)》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校历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专业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诸方面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二)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按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编制的《职业教育教材信息汇编中职分册》选用教学用书。学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向学生征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国家规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坚持多元评价。关注教与学的过程,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面、系统、多元的评价体系。各门课程的学业评价坚持体现课程性质。学校建立各专业学业评价机制,关注各专业的关键能力的循序渐进,切实落实等级评价,发挥学业评价的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通过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能力、身体素质、审美情趣和劳动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引导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促进教师改进教学行为。
第三十五条 教学管理
(一)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务处负责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操作指南和管理制度。减轻师生过重负担,明确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常规实施要求,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二)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中心,积极打造“三实”课堂,积极推进“生为主体,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依据专业特点和学生认知规律,不断更新教学理念,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养成,重点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情趣、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有效的学习方法,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能。
(三)建立教学质量监控调研制度,针对教学常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由学校管理者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学调研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调研活动,关注常态课堂的质量。通过跟进调研强化管理的指导功能,使教学调研同时成为管理者与教师共同研修的过程。
(四)对所有课程一律按课程标准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建立针对学困生的帮扶制度,正确对待待进生,查漏补缺,做好待转化工作。
(五)学校倡导开放的、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的社团活动方式,鼓励学生在有特长的教师以及社会热心人士的指导与带领下,经本人申请和指导教师的认可,即可成为社团成员,有效期一年。
社团活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充分挖掘校内外资源,使学生初步形成某些特长,并不断提高学生艺术、文学、体育、科技与生活能力等方面的修养。学校社团引导学员积极参与学校及各级各类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表演、比赛以及文化交流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考试管理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考试内容要依据课程标准,依托教材,难易适度,分量适当。学校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各专业课程特点、课改精神及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考试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形式与方法,考后应进行必要的质量分析,对学生进行讲评反馈。学校不得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对教师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七条 体艺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加强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深化体育、美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
第三十八条 思政教育
学校重视思政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学校统一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课程标准。
第三十九条 劳动与国防教育
学校重视学生的劳动教育。结合学校实际,持续开展日常生活劳动,自我管理生活,提高学生劳动自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校内外公益服务性劳动,做好校园环境秩序维护,运用专业技能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相关公益服务,培育社会公德,厚植爱国爱民的情怀;依托实习实训,参与真实的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劳动自豪感,提升创意物化能力,培育不断探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
学校重视国防教育。每年组织相关年级的学生参加军训或军事知识教育活动,以此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
第四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集体心理辅导和问题学生的个别跟踪指导。加强由心理教师、班主任、专业课教师、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共同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各班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活动,提高班级凝聚力,集中解决班级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召开讲座、团体辅导、个别咨询、外出培训等途径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把心理健康教育和班会结合起来,落实发展与预防功能;充分利用国旗下演讲、学校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宣传途径,让更多的人正确认识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一条 法治教育
学校制定法治教育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法治教育课程,积极组织开展普法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知识;
用多种方式开展校内法治教育活动,例如:在学校宣传栏设置法治栏目、印制普法宣传手册为学生发放、开设模拟小法庭、设立法律服务办公室、开展法治班会、制作法治主题教育系列课程等。
第六章 培训与教研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教学质量分析与监控制度,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健全备课上课、听课评课、作业辅导、考试诊断和说课反思等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师专业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十三条 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四条 依托各类教育资源,积极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搭建平台,构建以多种培训模式有机结合的、融教研训为一体的教师研训机制。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资助并鼓励教师参加高级研修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 建设研究型学校。努力探索开展教师阅读活动、主题研讨与微课程开发、专题培训与课例研讨、教师结对帮扶或互助式培养、外出学习和参与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师校本培养方式,促进学校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四十六条 学校高度重视并加强教师培训和教科研工作,制定年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计划,依据学校体制的优势,充分保障经费落实到位。
第四十七条 加强教师的信息化能力培训,不断提升教师恰当运用信息化手段的能力,能很好地优化课堂教学、开展课后一对一辅导,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章 后勤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强化服务育人意识。坚持服务性原则、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禁止设立任何名目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
第五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进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协调全面、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受赠资金、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受赠物品,学校建立使用制度,加强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加强对学生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校产分类造册,落实管理责任,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防止人为的流失和损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础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文化特色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任务,落实安全工作的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度、领导带班和保安岗位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五十七条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学校定期向师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开展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培养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保证师生安全。
第五十八条 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严格值班、来客登记制度,未经联系人员严禁进入校园,积极与当地派出所配合,保证校园师生安全。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八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九条 选派责任心强、业务强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和设备设施使用工作,不断完善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建立网络系统和设备设施使用、维修档案,确保所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资源评审和监管制度,信息化建设指导小组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素质培训,形成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的网络设备设施管理队伍。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统筹规划,加快管理信息化进程。积极建设智慧校园。开展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通过网络技术、网络平台在学生多元评价等工作实行学校管理无纸化办公。
第六十二条 教师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备课、制作课件、组卷和自主学习。
第六十三条 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整合模式,教师要充分利用希沃白板、希沃授课助手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效率。建立奖励机制,制定相应措施,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整合的研究与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四条 通过钉钉创建组织,建立学校内部信息化管理平台,简化学校审批流程,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助力“智慧校园”建设。发放课表、网上调课;教师请销假;班级群、家校通知提升家校互动效率和质量;智能工资条、OA审批、网络维修支援全方位服务学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教育信息,展示科研成果;通过腾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专题研讨。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六十七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适应社会生活和学校办学要求,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国家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享受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人社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职工考核与评价体系,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数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根据《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学校主管人事的部门根据上级人事、教育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评。按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评定,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惩、职称岗位评聘、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四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有违背职业道德、违规违法、对学生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或恶劣影响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重大处分应当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师申诉调解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师申诉,公平公正的处理教师申诉 。
第十章 学生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职业教育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籍管理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并报到注册为学校学生的,学校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七十九条 招生与分班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新生招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过程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与家长的监督,公示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及咨询投诉电话,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招生费用。
第八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的两免一补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认同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和《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举止文明,有着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根据《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多种形式提供资助。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按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公平公正的处理学生申诉。
第八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八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
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由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所组成,建立章程与工作制度,由一名行政干部担任校级家长委员会的联络员,由年级组长担任年级家长会员会联络员,由班主任担任班级家长会员会联络员。
学校平时由学工处负责联系、指导家委长会开展工作。学校为家长委员会运作在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有权拒绝家长委员会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第九十条 学校定期召各级家长委员会会议,向家长通报事关学校、年级或班级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们的支持与理解。
第九十一条 学校努力开发社区的教育资源,依托文化社区、矿山社区开展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亲身经历、在经历中获得体验的机会,并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德育、科技、法治等教育基地,最终报理事会会议审定。
学校要主动为社区服务,积极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师生为社区开展一些有益的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十二条 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九十三条 依靠所属社区、所属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建立了职能部门职责,规范了议事工作程序,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党支部规章制度(党建工作管理、团委工作管理、教代会、校内申诉)、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职务晋升办法)、德育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学籍管理、招生规定)、后勤服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和废止。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总支会议审定后,报赛罕区教育局核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